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往往在不同语境下又会作出不同的理解,所以一直以来都很受理论与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何为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被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之分代表着该商标注册开始时该商品及服务来源能力上的强弱之分。广义上来讲,该商标本身(或与其他商标相比)越容易被消费者区分识别证明它的固有显著性越强,反正则弱。
听起来难免会让人们觉得很牵强。
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区分理论源自美国该理论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识别性)的不同,将商标做强商标和弱商标的区分,只有强商标才能获得联邦注册。
强商标分为三类: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
1、所谓臆造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也没有这样一个“东西”这个“东西”被创造出来唯一的意义就是作为这个商标。譬如,方太太、华为等在其商标诞生之前,这两个词汇并无任何含义,作为商标后,其作为商标的含义成为了唯一的含义,那么这样的商标可以称之为臆造商标,臆造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最强。
2、所谓任意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使用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的“Yahoo!”商标[笔者注:Yahoo(雅虎)为我国消费者所熟悉的著名网站之一,该词含义为人形兽;雅虎,后指有野兽习性的可恶的人、人面兽心的人。使用在“苏格兰酒精饮料”上的“Black & White”(黑与白)商标。
3、所谓暗示性商标,是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Roach Motel”(蟑螂 汽车旅馆)商标暗示了但未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昆虫捕捉器”的功能:“Rain Dance”(雨 跳舞)商标虽然没有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汽车蜡”,但它暗示了“蜡将使雨水远离汽车”的功能。
弱商标也分为三类:描述性商标、地名商标、和姓氏商标
1、所谓描述性商标,是指仅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份等特点的商标。
2、所谓地名商标,是指描述了商品产地或者服务提供场所的商标
3、所谓姓氏商标,是以普通姓氏作为商标,如使用在“色拉味调味汁”的“Newman’s Own”商标。对于此类商标,美国专利局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其理由在于可能有众多人同时使用相同的姓氏,允许一个人对姓氏享有商标权,会对其他人带来不公平的后果。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但在行政规章中出现了“商标的独创性”的表述,“显著性”是商标法对一个标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话题,公事通会持续不断的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