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答: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办理工作许可证。
答: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审改办正式复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同意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许可实施工作。
对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两证整合”即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
对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可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答:《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为2-5年,B类有效期一般为1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工作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6、问:单位名称变更但机构代码相同的如何办理就业证?
答:用人单位持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到窗口变更单位信息。
7、问:《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遗失补办如何申请?
答:(1)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登载“遗失声明”;
(2)在系统里填报信息,在线打印,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非中文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将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8、问:外国人提前终止合同,如何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答:(1)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里填报信息,在线打印,申请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双方签字盖章,上传至系统;
(3)预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递交至受理机构进行核验;
(4)用人单位根据“申请状态”提示,领取注销单。
9、问: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何便利措施?
答:(1)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依据过往工作经历达到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除外);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4)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5)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7)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可以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其他外国专家可随行。获得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后可申请F签证,可多次出入境,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8)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 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0、问:对违规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及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怎样处罚?
答:对未申领《外国办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具体为: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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