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签发的许可证件。
海关依法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企业应持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一)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类。 (二)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40%)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10%)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巨型、大型、中型及小型计算机等两用物项和技术。 1.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核材料、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生产或浓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以及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等。 2.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包括:工业设备、材料、同位素分离设备和部件、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内爆系统研制设备、炸药和有关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4月起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3.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包括: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植物病原体、动物病原体、毒素及其亚单位、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生物双用途设备及相关技术等。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进口后再出口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 4.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等。 5.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包括:氟化氢等10种化学品、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及有关技术等。 6.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包括:完整的运载工具、动力系统、制导、材料、电子设备、控制系统、战斗部、地面设备、推进剂、软件、其他部件、组件、设计、试验、生产设施与设备及相关技术等。 7.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碱、羟亚胺等42种易制毒化学品,及氯化铵等16种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易制毒化学品。 氯化铵等16种易制毒化学品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应监管证件代码“G”)。 8.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包括:巨型、大型、中型及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共6项。 9.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如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申请条件 1、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企业近三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3、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4、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5、企业具有进出口电子钥匙; 6、企业所进出口货物属相关管理目录中。
▲ 申请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进出口货物申请单; 3、与外商签订的正规合同或协议; 4、有关化学品的检测报告; 5、最终用户的使用说明。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进出口企业在申报时,一定要仔细填写相关申请单,注意许可证的时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快速通关。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逾期自动失效,建议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前一个月内办理即可。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填制时证面的进出口商、收发货人应分别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相一致。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