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德国想要委托中国亲戚卖房需要做领事认证,如何办理?
公事通 /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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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及中国境内的房地产买卖,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委托他人代为销售或购买的房地产,必须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做公证,才能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样,如果涉及国内房地产遗产继承的,需要继承人对放弃遗产声明书做公证,才可以办理正常的登记过户手续。


对于上述涉及房地产交易的授权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必须含有的内容有:授权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现住址、房产的详细地址、被授权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授权的范围、授权人的亲笔签名和签字日期。具体文本内容,建议与国内房产中介或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认。


当事人如果不在国内,可以通过德国当地公证处办理签字公证,再对公证书做中国驻德国领馆的认证。经领馆认证过的授权书原件,可以在国内获得官方承认,用于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根据中国驻德国领馆的早先通知,领馆不能再对上述文件直接做领馆认证,必须先经过德国当地公证处的公证,才可继续办理认证手续。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公证(Vorbeglaubigung)

一般情况下,只有经初次公证的文件,才能申请再次公证。文件初次公证的受理机关,是由出具文件原件的具体单位决定的。德国各级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文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受理初次公证;德国各级法院所做的司法判决,一般由本级法院的相应部门受理初次公证。此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法庭宣誓翻译所做的翻译文书,由本辖区所在的州级法院负责受理初次公证。


外交部认证(Endbeglaubigung)

文件再次公证是指德国联邦外交机构确认初次公证文书上官方办事人员签字真实性的手续,德国联邦外交部目前将这项职能委托给位于科隆市的联邦行政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代办,德国境内所有再次公证的手续都需在此办理。只有经过再次公证的文书,才能提交给中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


领馆认证(Legalisation)

最后的认证手续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辖区的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受理,柏林大使馆领事部受理柏林市和勃兰登堡州、梅前州、萨克森州、萨安州、图灵根州五个东德联邦州的领事认证,汉堡总领事馆负责受理汉堡市、不来梅市、石荷州和下萨克森州的领事认证,法兰克福总领事馆负责黑森州、莱法州、萨尔州和巴符州的领事认证,慕尼黑总领事馆负责受理巴伐利亚州的领事认证,杜塞尔多夫总领事馆负责受理北威州的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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