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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通 / 2018-08-06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举个例子:
假如A公司申请专利,要求了优先权,打暂时没有提交专利;而B公司直接申请了专利,在A公司申请优先权之后,A公司提交的专利又在B公司提交专利之后,专利局审核的时候,是先申请A公司的专利,授权的话,也是A公司的专利先授权。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排除他人在本国或其他国家抄袭专利并抢先提出专利申请的可能,我国专利法和巴黎公约都规定了优先权制度。
专利优先权被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并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无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需要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将相应副本提交专利局,否则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材料
在后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未按期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在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优先权要求。
对于本国优先权,已经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再请求恢复。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注意事项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3、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4、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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